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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知识产权实务探讨:新颖性宽限期应用解析

发布时间:2024-10-17浏览:53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君龙知识产权实务探讨:新颖性宽限期应用解析,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可以倍速听哦!

本案是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案号是(2020)最高法知行终588号。涉案专利的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专利号为2.6,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4年9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月7日,专利权人为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本案的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江民公司。

针对涉案专利,江民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与其提交的证据所示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江民公司提交了证据1-4。其中,较为核心的无效证据为证据1,证据1是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612号公证书复印件,公证时间为2016年7月7日,具体内容涉及:访问卡饭论坛,在该论坛中找到标题为“360安全卫士10下载地址”的帖子,该帖子显示发帖时间为2014年8月19日,点击所列链接地址,下载文件“.exe”,通过百度搜索7-Zip软件下载并安装,将“.exe”文件通过安装好的7-Zip软件提取到文件夹,点击所提取文件中的“.exe”文件运行该软件,其页面左上角显示“360安全卫士10.0Beta”。

针对本案前述证据1,各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证据1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宽限期所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专利权人是否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专利权人主张所述下载软件是内测的保密软件、下载使用所述软件的体验用户需要高级别并承担保密义务,因而不构成向公众公开。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所述下载软件客观上已处于任何人可下载安装使用而为公众所知的事实状态,因此无论所述软件是否为保密软件、所称保密义务是否成立均不影响是否构成现有设计的认定。

对此,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中争议焦点为:(一)证据1所披露的内容是否构成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现有设计;(二)如证据1所披露的内容构成现有设计,本案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适用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

(一)证据1所披露的内容是否构成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现有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现有设计公开的方式包括在国内外以出版物形式公开、以使用等方式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使用公开,是指由于使用而导致设计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设计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设计的任何公开方式,只要通过该方式使有关设计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一般并不取决于其是否实际被公众得知。判断是否为公众所知,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不特定第三人获知现有设计是否受到特定条件的限制,但获知人数、地域范围、支付金钱、注册申请等因素不足以构成限制;二是获知现有设计的不特定公众是否对现有设计负有保密义务;三是为公众所知是现实的而非可能存在的状态。其中,获知现有设计的不特定第三人是否负有保密义务,一般分为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有保密责任的情形以及根据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承担默示保密义务的情形。

本案中,证据1系专利申请日前上载至互联网名为卡饭论坛的标题为“360安全卫士10下载地址”的帖子,任何人登录论坛均可使用7-Zip软件下载该帖子中链接的“360安全卫士10.0”版本软件,将“.exe”文件通过7-Zip软件提取到文件夹,点击所提取文件中的“.exe”文件运行“360安全卫士10.0Beta”软件。从在案证据可知,上载至卡饭论坛的“360安全卫士10下载地址”的软件有两种打开方式:一是一定技术级别的人可以申请类似密码的体验码后通过自解压形式对所述下载软件进行安装,另外一种方式即证据1所记载的方式,任何人均可下载安装使用。卡饭论坛是国内知名的软件交流论坛,具有较高的信誉度,该论坛对访问者并未设定任何限制。证据1可以证明,虽然发帖人将软件链接发至论坛上,同时限制了访问下载条件,即只有获得体验码的人可以下载,但是由于跟帖人明确提示可以通过7-Zip软件提取到文件夹,由此导致任何访问者均可根据该提示下载运行“360安全卫士10.0Beta”软件。因此,证据1中所述下载软件呈现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处于能够为公众得知的状态,且其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时间,故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设计。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奇虎公司和奇智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采信通过非法破解行为所获取的证据严重违反证据采信规则。但是,众所周知,7-Zip软件是一款通用的压缩解压软件,虽然为开源软件可以被修改,但是根据证据1下载、运行和操作7-Zip软件的公证过程可见,其未经过他人修改且没有证据表明涉及密码破解等特殊操作,故7-Zip软件不需要体验码即可实现相关操作并不能说明其为软件破解行为;普通公众通过帖子链接下载所述软件后,按照该帖中网友提示的方法,通过安装通用的7-Zip压缩解压软件,并按常规操作方法对所述下载软件提取解压,均应能够正常安装使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所述下载软件的功能被破坏且无法正常使用。综上所述,应当认定通过7-Zip软件对所述下载软件进行安装采用的是普通的解压缩操作。奇虎公司和奇智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奇虎公司和奇智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关于涉案自解压软件能够被2016年版本7-Zip软件破解即推定可以被2014年版本的7-Zip软件破解,事实认定有误。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不同版本的软件在其界面、运行效果等方面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但对于该款软件的最基本功能,新旧版本原则上均会具备,否则将失去其存在的基本价值。就7-Zip压缩解压软件而言,相较于2014年版本,2016年版本因升级优化在运行方面应更为成熟,但就二者共同应具有的基本功能——解压缩而言,一般不会发生实质性改变。即,对于2016年版本能够解压的文件,2014年版本通常也能实现解压功能。而且证据1中所述发帖的大部分跟帖回复中未见反馈不能解压的情形,故针对所述下载软件,2016年版本7-Zip软件和2014年版本7-Zip软件均应能解压并正常安装。此外,虽然个别网友评论出现了卡顿问题,但考虑到所用设备与网络环境的不同,在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认定2014年版本的7-Zip软件不能对所述下载软件解压和安装。奇虎公司和奇智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专利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其核心在于他人违背申请人意愿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他人未遵守明示的保密义务或者根据社会观念、商业习惯所应承担的默示的保密义务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非法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等等。判断是否违背申请人意愿的公开时,可以从申请人主观的意思表示和客观的行为综合考虑,即申请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将其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或者放任公开行为的发生;客观上是否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确保其发明创造不被公众所容易知晓。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符合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针对的是所公开的内容属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本身,或者公开的内容相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而言,其差别至少不能超出影响新颖性的范围。本案涉及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是产品与外观设计的结合。本专利的产品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即产品为电脑,显示的如设计图及变化状态图所示的图形用户界面。专利权人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主张新颖性宽限期的在先公开内容虽然是“360安全卫士10.0Beta”软件中所呈现的图形用户界面,并没有出现所述电脑。但是,由于该软件通常是在电脑上运行,必须以电脑等硬件作为载体,考虑到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特殊性,可以将“360安全卫士10.0Beta”软件中所呈现的图形用户界面视为判断是否符合新颖性宽限期时在先公开的内容。

本案中,现有的证据1可以证明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发帖人将带有本专利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软件公开在卡饭论坛上,但其安装界面提示的是“仅供试用”并要求输入体验码,仅有部分能够获得体验资格的用户可以试用该软件。其后,跟帖人发布7-Zip软件下载提示,使得公众可以通过7-Zip软件下载使用该软件。需要指出的是,奇虎公司和奇智公司认可2014年8月19日卡饭论坛上的软件链接属于内部测试,但主张发帖人未经同意泄露软件内容。此外,根据证据2的内容,获得优先体验资格的用户也进一步披露了所述软件内容。对此,二审法院分析如下:

第一,就发帖人而言,首先,其明确表示该软件“仅供获得优先体验资格的用户试用”并要求输入体验码。从发帖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采用体验码限制措施可知,其主观上并不愿意将所述软件的内容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放任所述软件公开行为发生的意愿;客观上其采取了要求输入体验码的保密措施确保该软件内容不被公众所容易知晓。因此,发帖人已经按照专利申请人的要求履行不公开的义务,未公开所述软件,其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他人”。其次,通过发帖人上述行为,根据社会观念和软件内测的商业惯例,作出7-Zip软件下载提示的跟帖人应当明知或者应知发帖人或者软件权利人有保密的意思和行为,并因此负有默示保密义务。但是,跟帖人违背了基于社会观念及商业惯例所承担的默示保密义务,披露了所述软件的非正常打开方式并向社会公众呈现出软件中的图形用户界面,违背专利申请人的意愿,应当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情形。

第二,就可以获得优先体验资格的用户而言,由于体验中心页面对领取体验码的用户存在保密承诺的要求,体验用户应当遵守其保密约定。专利申请人的真实意图在于所述下载软件仅限于供具有资格的用户试用、体验,而体验码一般是对试用者资格的限制。因此,虽然体验码并非密码,但其所起到的作用与密码基本相同,均是限定接触到该软件的人员的范围。故对于可以获得优先体验资格的用户,其当然具有明示的保密义务,其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证据1因跟帖人提示行为导致所述下载软件呈现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处于能够为公众得知的状态,且其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时间,故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设计,但由于二审法院认为证据1所述软件公开行为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故证据1不能作为在先设计的对比文件。而证据1所呈现的对比设计系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基础,由于该基础不能成立,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宽限期中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规定,核心在于他人违背申请人意愿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具体判断时,可以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即申请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公开或者是否放任公开行为的发生,客观上是否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使其发明创造不易被公众所知晓。他人违反明示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根据社会观念、商业习惯所应承担的默示保密义务,擅自公开发明创造内容的,构成违背申请人意愿,属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在本案中,最高院详细论述了如申请人主观上不愿意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客观上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使其发明创造不易被公众所知晓,除却申请人的任何第三方违反相关保密义务,擅自公开发明创造内容的,构成违背申请人意愿,属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为发明创造的内容意外泄密时应当如何适用“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之规定树立了裁判典范。

然而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对于“申请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公开或者是否放任公开行为的发生”的认定上是否存在认定标准过于宽松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换个角度来说,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可以考虑在软件内部测试实质性质以及专利权人发布内部测试软件的主观意愿上进一步发力,以提高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概率。

用户评论

命硬

真的太赞了!这篇文章把我的疑惑都解答了,我一直对“新颖性宽限期”的概念很模糊,读完后明白了很多,这下在后续的创作工作中可以更加明确规范。建议大家收藏这篇博文,干货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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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叹

这个角度真让我眼前一亮,之前一直以为君龙IP只能运用在游戏开发方面,原来还有这么多种应用场景啊!尤其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阐释很有深度,真的受益匪浅。希望作者能继续分享更多精妙的知识,开拓我们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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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旧情i

这篇博文逻辑清晰,语言简洁易懂,非常适合像我这样对“君龙IP实务”初学的读者学习。但是我觉得补充一些案例分析会让文章更生动形象,更容易理解其中的关键点。总而言之,是一篇很棒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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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恋

对于“新颖性宽限期”的解读,我持谨慎态度,感觉有些理论化,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那么绝对。或许还有其他因素需要考虑呢?作者可以补充一下不同行业实践案例,以便更好地普及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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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别经年

君龙IP越来越好用了!这篇文章详细分析了“新颖性宽限期”,对于想要使用君龙IP进行商业开发的来说很有帮助,能够避免一些常见的风险和问题。强烈推荐给各位创业者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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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最汹涌

文章内容很棒,特别是对“新颖性宽限期”这块解释很到位。希望以后可以再分享更多关于君龙IP应用的实际案例,这样更有说服力。 作者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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涐们的幸福像流星丶

我一直在思考怎么更好地利用君龙IP,这篇博文终于给我指明了方向,原来“新颖性宽限期”是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可以帮助我们避免重复创作、提高作品的新颖度。真的感谢作者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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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月花魂

这个标题看起来很有深度,我点开一看却发现内容和我的预期有点偏差。可能是因为我对“君龙IP实务谈”本身了解并不多,希望能加入更多关于基础概念的解释,这样更便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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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巷

我觉得这篇文章还是比较偏理论性,缺少一些实际操作性的指导。对于新人来说,可以提供一些具体的案例分析和步骤说明,能够更好地帮助我们学习和应用君龙IP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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娇眉恨

"新颖性宽限期"这个概念听起来很有意思,文章也解释得比较全面,但是我觉得实践层面需要更多思考和讨论。不同行业和类型的作品,应该对“新颖性”的定义和衡量标准有所区别吧? 希望作者能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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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颜

"君龙IP实务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我一直在关注这个领域的最新进展。这篇博文讲解得比较透彻,特别是对“新颖性宽限期”的应用场景进行了很好的阐释,受益匪浅。期待作者能持续分享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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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城暮雪

这篇文章很有帮助,让我对君龙IP有了更深入的理解。特别是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描述,我之前一直没有搞明白,现在终于明白了 इसका应用场景非常广泛。感谢作者的细心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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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檬

写的太棒了!这个标题本身就足以吸引我的注意力,而文章内容更是惊喜不断,充满了干货和新的知识点。尤其对“新颖性宽限期”的解读让我受益匪浅,真是一篇不可错过的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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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的余温

对于"君龙IP实务谈"一直都有兴趣,但具体操作方法不太了解。这篇文章刚好解答了我很多疑问,特别是关于 "新颖性宽限期" 的介绍非常实用,能直接应用到我的工作中。感谢作者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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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嘲热讽i

我觉得文章有些偏理论化,缺乏实际案例支撑。对于想要真正学习和运用君龙IP的人来说,更需要一些具体的指导和分析。希望作者能够在后续文章中加入更多实践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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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酱油卖个萌

我对 "新颖性宽限期" 这个概念比较好奇,看了这篇文章后了解了它的含义和适用场景。但是我感觉这个概念的界定还存在一些模糊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探讨。期待作者能继续深入研究和分享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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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山远黛

很喜欢文章的逻辑结构,内容紧凑清晰,尤其是对"君龙IP实务谈" 的结合非常巧妙,让 "新颖性宽限期" 不再是空洞的概念,而是可以实际应用的知识。希望作者继续创作更多这样优秀的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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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咖

作为一名学习君龙IP的新手,这篇文章让我受益 tremendously! 作者对 "新颖性宽限期" 的解释非常清晰易懂,并结合了实际案例,帮助我快速理解这个重要的概念. 真希望作者能再写一些关于其他君龙IP应用领域的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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