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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境外游戏点卡嵌入跨境电商,是否构成“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海外点卡游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14浏览:10

概括

由于海外游戏公司开发的游戏在国内有玩家市场,因此它们发行了虚拟的“游戏点卡”,供国内游戏玩家充值使用。因此,境外发行的虚拟商品,国内用户可以直接用“人民币”购买,无需“实物进口”,突破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跨境常规结算。

但我国实行“严外汇管控”,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反向交易等行为,都是我们外汇局明令禁止的。但在现实跨境贸易中,嵌入游戏点卡作为结算工具到底是“变相买卖外汇”,到底哪一方是“变相买卖外汇”,哪一方是“正常业务场景”,值得进一步研究!

此外,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一些地区通货膨胀现象频发,比如非洲很多国家、阿根廷、中东等地区,当地主权货币贬值严重,用于兑换美元的汇率暴跌。因此相对稳定的货币工具受到这些地区民众的普遍欢迎。但美元等稳定货币的获取门槛较高,比如在非洲成立公司申请美元的门槛就特别高。因此在贸易过程中,实物黄金、虚拟游戏点卡、苹果充值卡、虚拟货币(BTC、USDT)等受到广泛青睐。

案例分析

假设:一家印度公司专门帮助印度当地客户在中国跨境采购商品,其商业模式是:印度客户向采购公司支付卢比,采购公司找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然后到中国的淘宝或者京东完成购买。

由于中国产品物美价廉,在世界各地广受追捧,因此印度采购公司规模越来越大,一家公司根本负担不起自己雇佣采购代理的费用,再加上近年来货币市场受到诈骗资金的污染,印度采购公司也不敢轻易找货币市场兑换人民币。

于是印度采购公司想到以“游戏点卡”为媒介,进行采购业务创新,其模式为:

1、某印度代购公司注册了一个电商平台,在平台的用户端对接需要到中国买东西的印度当地客户,同时在平台的商家端对接中国用户,专门帮助印度用户下单购买商品,也就是所谓的“代购”。不过以前都是印度公司自己代购,现在都是中国用户自己代购。

2、印度客户想在中国采购商品,先向印度采购公司支付卢比;

3、印度采购公司利用客户的卢比在印度国内或者海外购买“游戏点卡”;

4、印度采购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公司将“游戏点卡”兑换成人民币出售;

5、印度采购公司将把游戏点卡销售所得的人民币,加上手续费,结算给“平台中国采购用户”。

针对上述案件模式:刘磊律师团队将从游戏点卡的属性、游戏点卡兑换的商业模式等角度,对以游戏点卡模式进行货币兑换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进行分析论证,并结合我国现行外汇管理等相关政策,对境内相关行为主体给出合规建议,规避法律风险。

1. 游戏点卡模式柜台交易币平台商业模式分析与论证

采用游戏点卡模式兑换货币的平台商业模式一般为:为国外本地用户完成国内网络平台的“充值、支付、购买”业务需求。平台设计具体实现路径如下:

(一)海外用户希望在境内网络平台(如淘宝、京东、拼多多、微信、抖音等)完成购物、积分、游戏等消费、充值等,需使用人民币支付;但由于换汇手续繁琐,且海外地区并非外汇管制严格地区,因此海外公司在海外地区搭建“可实现跨境采购业务的电商平台”,而不采用正规结汇流程的情形在实践中十分常见;

(二)海外平台为中国境内用户招募了不少境内商家,这些商家需要以人民币作为预付款,帮助已经支付外币的海外用户在平台下单,完成上述平台线上消费;

(三)境外用户确认平台境内商户帮其实现消费后,平台将境内商户垫付的人民币资金退还给境内商户,同时按照商户代付的金额向商户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平台境内商户通过“代付赚手续费”盈利;

(四)海外公司发现有几款海外游戏在国内用户中也很受欢迎,可以向国内用户销售海外游戏点卡,直接用人民币结算。于是海外公司在大陆找到合作公司,海外公司用海外用户在平台支付的外币在海外购买游戏点卡,再由大陆公司负责将海外游戏点卡销售给国内用户。销售游戏点卡所得的人民币资金由用户用于支付平台国内商家的支付及手续费;

(五)由此,平台可将商家代平台海外用户“充值、支付、购买”支付的预付款及手续费结算给商家,完成结算。此外,在整个过程中,出于结算便利等因素考虑,海外公司也可能将部分运维工作交给大陆合作公司。

二、游戏点卡模式货币兑换相关法律法规回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可以用于国际结算的下列支付手段和以外币表示的资产:

1.外币纸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2.外币支付凭证或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外币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投机取巧外汇或者非法引入大量买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投机取巧、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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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游戏点卡模式货币兑换法律问题分析

(一)游戏点卡兑换模式是否属于《外汇管理条例》定义的“投机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境外公司利用平台“中国商家垫款代购”、“中国公司”、“售卖游戏点卡”、“平台中国商家”四方以外币购买境内商品的商业模式,是否属于《外汇管理条例》中的“外汇管制或者变相外汇买卖”行为?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1、游戏点卡兑换平台与传统“银行兑换”的区别

(1)如果境外用户想购买境内商品,境外用户找银行私自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然后用人民币在境内电商平台购物,境外用户是“结算方”,银行是“结算方”。由于境外用户不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境内法律,这只是行政违法。但银行有兑换外币的业务,按照境内法律,兑换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就构成违法经营。但由于境外用户和银行均位于境外地区,境内外汇管理相关法律不适用于境外用户和银行,因此不存在境外用户和银行违法的问题。

(2)如果境外用户找境外的代购帮其完成境内购物,则代购需要先将境外用户(委托人)的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再进行上述操作。根据中国国内法律,代购只是行政违法行为。货币机构有兑换外币的业务,金额超过500万人民币,则构成非法经营。但由于代购和货币机构均位于境外地区,因此不受国内相关外汇管理法律的约束。因此,并不存在境外代购和货币机构违法的问题。

(3)如果境外用户找境外的代购帮其在境内购买商品,但代购不找银行兑换货币,而是从境外游戏公司大量购买游戏点卡或者游戏装备、道具等虚拟商品(以下统称“游戏点卡”),再委托境内客户帮其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销售,境内卖家将人民币支付给代购,代购再用人民币资金帮境外客户在境内购买商品;

请问:在这种模式下,“海外代购”、“海外游戏点卡公司”、“境内卖卡商”是否违反了“中国法律”?我们认为:

“代购”参与外币兑换游戏点卡,属于正常的商品买卖行为;但同时又指使“境内卖卡人”将游戏点卡兑换成人民币。其本质倾向于以虚拟商品游戏点卡为媒介,最终达到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的效果。但在这个模式中,“海外代购”、“海外游戏点卡公司”、“境内卖卡人”三者谁属于中国法律上的外汇兑换“结算方”,谁又属于“结算方”?这个问题极其复杂。以虚拟货币USDT为例:实践中,对于游戏点卡而言,虚拟货币USDT在非法外汇兑换场景中的应用范围更广,跨境人群的接受程度更高,套现也更为便捷。 若将游戏点卡换成USDT,则采购方属于境外货币的购买方,“境外游戏点卡公司”属于USDT的发行方(例如:USDT的发行方“泰达公司”);“境内卖卡方”属于境内卖家的现金处理方。

如果单独看该模式的各个环节,似乎每个环节都没有违反我国法律。但从定罪角度看,如果把它们结合起来看,只不过是海外代购多以虚拟商品、游戏点卡为媒介,最终达到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的效果,但其应该被归类为“兑换的结算方”,而不是“结算方”。因此,即使海外代购根据我国法律属于行政违法,即使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4)基于上述模型(3):如果海外代购随后委托国内代购,帮助海外用户垫付人民币购买国内商品,再由国内卖卡商将赚得的人民币偿还给国内代购,那么问题是:海外代购能否彻底摆脱“非法兑换货币”的困扰?

刘磊律师团队认为,境外代购将委托转让给境内代购,再指示境内卖卡人将卖卡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给境内代购的行为本质并未改变,无非是依据上述第(3)款转让委托、指示交割,并未改变“结算对象为汇兑对象”的本质,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境外代购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海外公司平台为海外代购;国内公司为国内卖卡商;平台上的“中国国内代购店”为海外代购的下级代理。从售卖游戏点卡的角度看,国内业务并不违反国内任何法律,仅为正常的商业运作;但从“共犯说”角度,认为国内公司对海外公司平台为“非法兑换货币方”的行为“明知故犯”,国内公司在海外公司非法兑换货币行政违法行为中只能以共犯的级别进行论证。

2、与虚拟货币(USDT)是否属于外汇类似,“游戏点卡”可以算作“外汇”吗?

基于刘磊律师团队承办的众多案件,不少办案部门会考虑:“虚拟货币(USDT)能不能等同于‘外汇’?同样:在游戏点卡兑换外汇的模式中,“游戏点卡”能不能等同于“外汇”?

近年来,与中小企业跨境贸易类似,USDT被用作货币兑换的“媒介”,人民币与外汇的交易随处可见。但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理解,无论是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交易,还是虚拟货币与外汇的交易,都不能定义为“外汇交易”,因为虚拟货币中的稳定币不能解释为“外汇”,外汇多指所属国以外的其他主权国家发行的货币。但无论是虚拟货币还是游戏点卡,在法律上更多的被定义为“虚拟商品”。因此,国内公司在国内从事的“游戏点卡销售业务”本质上是一种虚拟商品的交易活动,很难判断是否涉及外汇交易。

2. 主从关系分析

考虑“共犯说”中的主从关系,首先看的是利益;其次是知悉程度。

首先,从收益角度,我们认为,办案部门只有考察清楚:海外公司的盈利情况;国内公司的盈利情况;“中国代购门店”整体的盈利情况,才能对案件有一个相对整体的了解,否则从证据链的角度,很难形成完整的闭环。

其次,从知晓程度来看,办案部门还需要摸清构成“非法兑换”模式的境内公司与境外平台关联因素的强度和距离。这就好比为电信网络诈骗平台提供通讯服务的三大运营商肯定不是诈骗犯的共犯;但为电信网络诈骗平台设计诈骗程序的程序开发团队却是诈骗犯的共犯。

4. 律师有话要说

我们认为,以游戏点卡模式换汇的行为本身具备商业运作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其操作较为简单。另外,由于存在真实的游戏点卡交易,正常的商业折扣与非法换汇行为的界限难以界定。一个完整的以游戏点卡模式换汇的过程,涉及境内公司、销售游戏点卡的商家、平台境内商家等多个机构或人员。因此,以游戏点卡模式换汇定罪的前提是境外公司为结算方,境内行为人的参与程度和知情程度较高。另外,鉴于该模式的跨境因素及案件的创新性,侦查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慎重定罪。

关于作者

刘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竞争与法律监管事务部副主任、“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团队”负责人,法学硕士。兼任同济大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兼职研究员、甘肃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研究所研究员、美国格理集团专家库成员、亚洲数字银行、亚太投资银行法律顾问。出版过《数字货币与法律》、《数据合规:解码实践、技术与法律》等书籍。

专注于区块链、虚拟货币、NFT、Web3.0、跨境支付、数据合规等数字金融领域的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发表学术论文3篇,分别为《司法实践中私人“数字货币”属性认定困境分析及应对措施》、《论电信网络诈骗中瑕疵冻结人的保护》、《侦查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平衡——“剪卡行动”中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路径》。在公众号“灵动币圈”、金色财经、巴比特、今日头条等发表专业文章数百篇。关于虚拟货币、NFT法律问题,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每日经济新闻》、《方圆》、《金色财经》等媒体专访。 曾受邀担任“海南大学博士生人工智能课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生区块链与法律课程”、“甘肃省律师协会青年领袖培训班”、“海南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培训班”授课,荣获盈科全国青年工作者委员会“十大未来之星”、盈科(上海)“新十年·十青年”代表等荣誉称号,开设抖音账号“上海刘磊律师”,向公众普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等领域法律知识。

何文宣,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竞争与监管法律部成员,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团队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学硕士,《数据合规实务系列:香港虚拟货币实务合规分享》讲师。在法律服务工作期间,参与了团队的刑事金融诉讼、涉外合同纠纷、跨境司法执行、互联网巨头跨境合规等工作,对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以前沿视角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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